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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金融商事的争议解决 专家齐聚沪上分享

综合 2024-04-08 14:19:05

    上海热线讯:近日,“长三角金融法治论坛:金融商事争议解决”会议在上海财经大学举行,围绕金融争议解决的立法前瞻、司法实务、法律服务和金融争议解决的人才培养,以及金融争议案件的公众普及等分享智慧经验,会上,《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法律研究》(2024年版)正式首发。

    主旨演讲环节,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刘晓红教授发表题为《全球化背景下金融争议解决的趋势展望》的演讲。刘晓红教授首先归纳出金融争议发展演进的三方面深度观察,一是金融纠纷数量随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爆发式增长;二是金融争议的类型随金融产品与服务多样化日益复杂;三是金融与科技进一步深度融合发展为金融争议带来了新的挑战。其次,她以迪拜为例介绍了世界范围内金融争议解决的创新实践,点明仲裁因其灵活、高效和保密的特性而在金融领域广泛运用,并且随着ADR运动的兴起,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途径也在金融争议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再次,她总结了中国仲裁机构在金融仲裁领域的积极探索,主要体现为:以专业化助力金融争议的准确化解、以多元化助力金融争议的灵活化解、以数字化助力金融争议的高效化解。最后,她提倡在裁判理念和具体机制层面,建立金融监管与争议解决机构的协同善治,借此对金融市场的高质量健康发展筑起坚固法治屏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先生以《拥抱金融改革创新,助力金融法治国际化发展》为题发表主旨演讲。他深入阐释了金融法治国际化发展的三方面认识。一是,全方位推进金融法治国际化创新化发展,是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只有实现金融法治化,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才能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创造公平有序运行和竞争的金融市场,切实提高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二是,全方位推进金融法治国际化是当下金融市场发展形势的本质要求。金融法治也必须主动拥抱和迎接新机遇和新挑战,兼顾“促进创新”与“维护稳定”两个目标协同发展。三是,“一带一路”建设也要求全方位推进金融法治国际化发展。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为底线,建立有效的国际化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才能保障金融市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马屹先生以《同向而行:金融赋能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的仲裁发展展望》为题发表主旨演讲。他对如下三个方面做了详细分析:一是,金融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是金融中心建设不可或缺的法治保障,金融法律服务的核心是争议解决法律服务。二是,仲裁在金融争议解决机制中具有独特功能作用。仲裁的保密性、仲裁协议相对性、规则适用开放性等特点在助力解决典型、新型、涉外金融纠纷方面还有很大发展空间。三是,对仲裁推动金融赋能长三角一体化提升予以展望。他建议进一步发挥仲裁在提供专业性、国际性和商事性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方面的优势,与法院的裁判形成有益互补。

    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教授围绕《寻找金融商事争议解决的共同机理》发表主旨演讲。他从六个方面展开系统翔实的分析:一是,金融商事争议的界分,包括金融纠纷与金融商事争议的界分、金融商事争议与金融消费争议的界分,探讨此等范畴有无共同机理。二是,商事争议解决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界分,他提出商事争议解决在调解、仲裁、司法三渠道之外,还遗忘了“磋商”这一争议解决方式。三是,商事争议解决的三个维度,即以磋商为基点展开的市场维度、以调解与仲裁展开的社会维度和以行政介入展开的行政维度,这代表了商事司法的三个面向,即市场、社会和行政。四是,重塑金融商事争议解决的底层逻辑。他对金融是否依附于“商事争议解决”、金融商事争议解决能否独立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五是,纳入“长三角”因素,对于“文化”/“地理”以及由此衍生的社会导向抑或市场导向加以释论。六是,金融商事争议解决的想象与行动。他提倡在地区共同立法、地区司法、临时仲裁、商事争议解决方面展开具体而卓有成效的行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宇教授围绕《在金融商事争议解决中如何尊重意思自治》的题目展开主旨演讲,讨论意思自治理念如何在商事金融争议解决中得以贯彻。李宇教授认为,需要更加尊重契约并允许当事人在契约之外创设其他法律关系。他列举如下三例加以阐释:其一,上市公司股权代持问题。“无效”的认定既不利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不利于其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对于金融监管秩序的维持也于事无补;而“有效”的处理模式在合同解除清算结果上更容易贯彻意思自治理念、实现损失的公平分担。其二,资管和信托领域愈发强烈的主体化需求。我国《信托法》未明确承认信托具有主体资格,导致交易实务上和司法争议解决上的诸多困难。当事人创设主体的意愿在现行民法典开放式定义下可通过解释为非法人组织得以实现。其三,不动产信托领域的法律发展。可通过各机关联动,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率先开展地方性试点,由下至上推动国家法律变革。这是金融创新时代更需要重视的一种法律发展方式。

    国际御准仲裁员协会前主席弗朗西斯·沙勿略以《全球条约框架面临的最大挑战》为题作视频主旨演讲,探讨论什么才是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争端的最适当方法。他指出,传统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争端的方式是临时仲裁、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规则,或者适用仲裁机构规则。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对争端解决机制(ISDS)普遍抵触,投资者经常在和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的仲裁中以大额裁决获胜,这遭到不少批评。但是这实际上可以通过起草详细的条约来解决,并且传统的私人临时仲裁机制并不适于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他认为,唯一可能的解决方案是成立一个常设多边投资法庭,合格独立的法官基于规则的透明程序参与,配合适当的上诉机制,有望实现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主办方表示,本次论坛的具体议题紧紧抓住当下各方面都较为关注的金融法治问题,特别是如何进一步优化金融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促进长三角合作发展,论坛的举办,是希望能够汇众智、建良言、聚合力、谋发展,共同为中国金融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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