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
(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三)《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四)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
(五)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
(六)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
(七)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非亲属间户口可以迁移吗?
房屋买卖后,上家户口不肯迁出怎么办?
......
上海市公安部门对此进行了解答
问
为什么要修订《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答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自2000年制定以来,分别于2005年、2008年、2010年、2015年做了四次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促进人口的合理流动,提升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内容相对滞后,无法提供系统的、可操作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