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如违反该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对于网传“公安部新规定,3月1日后处理非本人的交通违法,须先实名注册并绑定对应车辆,只要绑定之后就能在线处理非名下机动车产生的交通违法”这一说法,上海公安交警部门表示,上海的做法将严格按照今天公告执行,所有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产生的有记分的交通违法,一律到窗口进行处理。
据悉,使用“上海交警”APP处理交通违法需实名认证,同时满足本市驾照和本市机动车两项条件,才可在APP内使用处理违法功能。3月1日后,使用者只能在线处理本人名下机动车的有记分的交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