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补贴
凡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生育的,
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
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
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
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
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失业补贴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如果符合上述一至四项条件,
可携带身份证、退工证明,
到户口所在(或者登记过居住地的)
区(县)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
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