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应对新形势在政策上予以完善
这一点可能有点抽象,
说白了就是就是对大家遇到的新情况、需求
政策上予以完善!
比如:
1、明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2、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全月应发工资。
3、职工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但单位发放工资的,则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4、针对在本市缴存职工要到异地贷款购房的需要,可以通过出具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方便新市民职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获得贷款。
6
将信用情况纳入
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条件之中
并不是说你缴纳了公积金
就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此次新政也明确与房屋管理、
民政、税务等部门信息联网核查,
将个人信用情况纳入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条件之中,
将“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纳入不予贷款的情形,
从政策层面健全失信行为约束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