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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开征房地产税 必须要注意体制匹配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8-03-13 10:25:12

  从本届全国人大会议的议程看,开征房产税已经基本上在政治上形成共识并作为改革的目标写入具体文件。作为一种国际社会普遍征收的税种,各国房产税均有一些共性的制度性安排。但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所指出的那样,中国有中国的国情,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房地产税制度。首要的问题就是推出时机问题,过去几年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讨论,是试行这一税收的最好时机。由于土地使用权是分别到期的,试行对社会的冲击也会是局部的,有利于在实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待到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到期,财产税制度也就水到渠成。但相应的缺点就是在长过渡期里,现金流生成较慢。特别是在初期,很难起到主体税种的作用。制度转换期的“现金流缺口”会迫使政府继续依赖一次的土地收益覆盖经常性的公共服务成本。

  另一个更大的难点,就是在地方政府一级要面对税负的“集体共识”问题。在美国,房地产税是直接税,纳税人能明显感受到税负痛苦。房地产税的税基由政府评估,在评估技术低下的条件下,常造成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差异较大和税负不公。更重要的是居民能较容易对地方政府发挥影响力,所以房地产税在美国是受到批评和争议最多的一个税种,“曾经被纳税人公认为最坏的税种”。当缺乏“集体自愿”共识机制时,房地产税很容易成为社会矛盾的根源。

  美国历史上曾屡次爆发针对房地产税的抗税运动。最为著名的就是加州 13 号提案(Proposition13)和马萨诸塞州2号提案(Proposition2)。1978 年加州政府通过的13 号提案,包括将房产评估价值增长上限定为 2%,限制通胀带来的税基增长;对房地产征税,须获得议会 2/3 以上的多数同意等。结果导致加州这一美国最富的州面临破产的危险。“2 号提案”是马萨诸塞州的房地产税限制法令的名称,其主要内容是限制本州各自治市的房地产税收增长,1982年正式生效。包括对当地房地产税实行税率最高封顶(2.5%),房地产税总量限制(年增长率不能超过 2.5%) 等。由于无法通过政治程序达成共识,房地产税的税率就无法获得,最终房地产税就会形同虚设。同在麻省的坎布里奇,由于麻省理工学院的医药和创投企业带来巨大税收,使得该地的房地产税不到一河之隔波士顿地区的一半。这给我们以启发——如何利用间接税与直接税、非税收入与税收的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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