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纠纷有一个共同特征,买方认为既然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诚意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却未能买到房子,是中介公司违约。即买方误认为中介公司必须居间成功,否则违约。这多是由于房价上涨,买方买房不成,心理难以平衡引起的。这样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周冬云律师提醒,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居间服务最显著的特征是“居间性”,即居间人不是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不能决定买卖最后能否成功,当然也不能承担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当然,若居间不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介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居间活动的商业风险依法由居间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