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在目前民营企业社保缴费不合规现象较为普遍的背景下,社会保险费统一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征缴力度加强,企业用工成本必然上升,由此引发对企业生存压力的担忧。
事实上,早在2000年初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就已经开始改革,部分省份的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此形成社保部门征收和税务部门征收共存的二元格局。到2016年,我国企业社保中,大约三分之二的省份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有三分之一的省份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唐珏和笔者基于2000年启动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采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做了一个分析,发现社保征收机构从社保部门变更为地方税务部门会使会使非国有企业缴费率和参保概率分别上升5和7个百分点,而且这一效应在税收征收能力越强的地区越明显。我们的研究证实了,税务部门较强的征缴能力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这一次的改革和2000年相比力度更大,对做实缴费基础和加强征管的要求更严,因而影响应该更大。在做实缴费基础的同时,降低社保缴费率成为下一步改革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降低费率对社保基金收入影响不大
政策缴费率是指政策规定的缴费率。国务院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保险的缴费率做了原则性规定。
以社会保险中缴费率最高的养老保险为例,大多数省份是企业缴费率为20%,个人缴费率为8%。企业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员工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300%。目前企业缴费率低于20%的是广东、浙江、福建和山东四个省份,其中广东省企业缴费率平均为14%,浙江为14%,福建为18%,山东为18%。个人缴费率全国各地区均为8%。
实际缴费率是实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与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我们用当年养老基金收入除以参保职工人数,得到人均缴费额,再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计算得到实际缴费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由四部分构成,即缴费收入(约占80%)、政府补贴收入(约占15%)、利息收入(约占3%)和其他收入(约占2%)。(参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