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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齐聚上海财大第三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

上海热线 2020-10-27 22:21:31

    上海热线10月27日消息:日前,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之适用"为主题的上海财经大学第三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在沪召开,各界专家学者齐聚,围绕着"婚姻瑕疵及其后果"、"婚姻中的财产与契约"、"夫妻债务与侵权责任"等单元展开分享。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李昊副教授以"《民法典》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为题,并认为,《民法典》第1054条应被解释为,原则上,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无效效力溯及既往地发生,例外情形下,即在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无效效力仅面向将来发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征峰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结婚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刘老师认为,在婚姻因效力瑕疵而被否定情形中,当事人不仅可选择主张信赖利益中的所受损害赔偿,亦可选择主张特定的履行利益赔偿。但在婚姻不成立时,当事人仅能主张信赖利益赔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剑助理教授请人发表了论文要点,该论文认为,对于家庭住房之保护,德国法采处分限制模式,名义上保护家庭,实则青睐交易安全;英国法采权益保障模式,虽不否认家庭住房之善意取得,但其以居住权或财产权为基础,以登记或实际占有为公示,在直接或间接保护家庭住房之余,亦兼顾交易安全。显然英国法以居住权为核心的权益保障模式更胜一筹,在解释论及立法论上更值采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夏江皓则聚焦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物权变动"主题。夏博士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系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通过意思自治达到调整当事人离婚后财产关系的效果,其中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陈汉副教授以"家事法视野下的赠与合同"为题,认为,近亲属或者准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身份关系或者基于对缔结或者解除身份关系的动机而发生,但从内容上来看,还是以财产属性,即一方无直接的对价或者条件给予另一方财产。对于此类赠与无法完全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则。对其法律构造,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与关注。

    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申晨则对民法典视野下的婚内协议效力认定进行了汇报。申老师指出,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路为,依次判断是否有特别规定、是否属于可自治范围、是否具有特殊自治法理。婚内协议可自治范围需重点考察是否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破坏婚姻存续基础。婚内协议的特殊自治法理表现为非利己要素对意思表示的渗透和利益博弈的结构化,最终体现为意思表示的偏差性。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李贝副教授围绕《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的问题进行了汇报。李贝老师指出,我国"合意型共债"司法困境的根源在于,并未意识到配偶一方同意内涵的多元性,没有对"授权型合意"与"负债型合意"作出区分。未来在对《民法典》第1064条进行适用时,应当对其作进一步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随后针对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认定与清偿的问题进行了汇报。叶名怡教授认为,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侵权方配偶的清偿责任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我国民法典对该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就解释论而言,应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将"侵权行为之基础活动是否有利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该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就立法论而言,对于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我国法应构建"共债认定+有限责任+追偿权"的规则体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的报告的题目为"第三人侵害夫妻身份权的民事责任"。在他看来,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并非侵害身份权的责任主体,除非该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无过错配偶的一般人格利益。无过错方配偶不能通过侵权法获得救济,而是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获得相应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编具有封闭性,夫妻身份权不应参照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予以救济。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薛启明则针对夫妻财产和债务关系的解构与重构进行了分享。薛老师指出,《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的解释论应当严格区分作为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抽象财产价值"划分问题与作为夫妻外部财产关系的民商财产权归属问题,并以"财产权表面归属原则"所认可的公示和类公示规则充任后一问题的解决指南。唯有首先满足这些前提,并辅之以债权人撤销权等配套制度,夫妻之间方有可能最终达致"共债共签、各债各偿"的理想状态。

    据悉,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上海财经大学家事法研究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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