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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齐聚沪上 共话新发展格局下的金融法治

上海热线 2021-12-20 20:49:46

  上海热线12月20日消息,日前,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六届中国金融法论坛在线上举办。来自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齐聚,就“新发展格局下的金融法治”展开了深入探讨。

  主旨演讲环节,华东政法大学唐波教授以“期货立法相关问题思考”为主题进行演讲。唐教授结合了《期货法》(草案)的二审稿分享了她关于期货立法的一些思考。她认为,我国期货法治建设基本是朝着市场化、创新化、国际化、规范化这样正确的方向在前进的,而期货立法的深推进应当坚持强化风险防范、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坚持创新发展、推进对外开放、加强有效监管。具体而言,在坚持创新发展方面,应当进一步拓宽期货交易所业务范围,并建议从包容性及扩展弹性角度定义套期保值;在坚持有效监管方面,其从其他衍生品定义、监管的集中统一、业务规则、强制减仓等方面提出相应立法完善意见;坚持对外开放方面,应当加强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管,并建议出台数据出境细则。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倪受彬教授带来“碳金融:法律与产品”主旨演讲。倪教授首先介绍了我国当前碳排放权交易流程以及相关产品,其从金融角度解读碳交易的相关问题,并认为碳交易主要解决生产端、产业端的碳定价问题。其次,倪教授从碳交易基础法律关系以及监管法律关系两方面介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以“交易所的互助化和非互助化”为主题进行演讲,并从交易所财产积累的归属问题为起点,分析《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性质规定,并从历史分析的视角追溯会员制交易所(互助式交易所)和公司制交易所(非互助式交易所)的形成原因和功能定位,指出会员制交易所具有较强的互助化特性。

  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监管制度的立法完善”为主题进行演讲,指出国内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关注与日俱增,伴随国内经济的发展,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国内发展的影响力也不断增强。并从建立和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监管的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制度内容,强调系统重要性银行机构特别监管“龙头作用”,改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监管的金融生态环境几个方面入手,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刘少军教授以“个人网络借贷准入规范”为主题进行演讲。首先,他指出金融市场的准入规范涉及金融权力公平和金融资格公平问题,认为设置准入限制需要综合考虑国家财政收入、经济安全、经济秩序、整体经济效率与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不合理或过度的准入限制不利于经济发展。其次,他提出设置市场准入限制规则应当以保障资格平等,考虑整体金融利益保障,不损害整体金融秩序和效率为基本原则,遵守兼顾个体权利和整体利益的基本要求,提倡市场治理性而非行政措施性的市场准入制度。最后,他从目标、原则、主体、客体、行为、责任、程序七个要素出发,分析个人网贷的准入制度,并表示针对个人网贷问题需要遵守的终极原则是:不能够不适当的限制真正的创新,更不能使违法犯罪有利可图。

 

 

 

 

,2021年12月11日上午九时许,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期货及衍生品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以“新发展格局下的金融法治”为主题的第六届中国金融法论坛在线上成功举办。

  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信期货公司、摩根大通期货有限公司、君合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协力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同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的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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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

  本届论坛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宋晓燕院长主持。宋院长向线上参会人员介绍了中国金融法论坛事务发展核和本次论坛主题,对各位参会嘉宾表示欢迎,并对主办、协办单位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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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致开幕辞。赵教授对出席论坛嘉宾、同仁以及承办、协办单位表示感谢,并回顾中国金融法论坛发展史。赵教授认为本次论坛主题切中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并期望本次论坛能够形成丰硕成果,为金融法治有效促进双循环格局发展提供解决方案。最后,赵旭东会长预祝本届金融法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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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常委周杰普教授在开幕致辞中对论坛开幕表示热烈祝贺,并对与会嘉宾表示欢迎。周教授从疫情防控常态化和正在转变的全球局势两方面指出,金融法治需要在上述背景下对金融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周教授认为本次论坛的议题均为金融法治的重点,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时代意义。最后,周教授对本届论坛主办及协办单位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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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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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论坛一

  分论坛一“长三角金融庭长论坛”以“资产管理司法实务问题研讨”为主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符望法官担任主持。他指出资产管理在中国市场上方兴未艾,“资产管理”并非标准的法律用语,其涉及理财、基金等细分业务,相应的司法纠纷数量众多,且涉及许多争议和新问题,期待与会嘉宾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深入研讨助力完善相关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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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王鑫法官以“资产管理人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为主题进行发言。他从责任性质、构成要件、责任形式、赔偿范围、减免情形、赔偿方式六个方面展开。他指出当前司法认定中的资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类型主要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种责任类型在实践中涉及相对较多。构成要件方面,包括管理人违反一般义务的行为、管理人违反专业义务的行为、投资者损失、过错与因果关系。他重点分析了《资管新规》和《九民纪要》对刚性兑付条款的不同规定引发的司法争议,和是否完成清算对投资者损失认定的影响。责任形式方面,依次分析了认定单独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方法和情形,重点指出托管人责任的责任认定方式。减免情形中,指出对于“通道”业务受托人是否可以相应免责存在争议。赔偿方式方面,针对已经完成清算的、具有清算可能或刑事追赃可能的、无法清算或不能清算等情形分别提出具体赔偿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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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陈剑法官以“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进行发言。首先,他指出适当性规则的基本内涵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及两者之间的匹配。其次,其分析了我国适当性规则的立法进程与重点理论研究现状,在梳理案例的基础上指出实践中投资者与以银行为代表的卖方机构代销证券公司基金产品所引发的纠纷最突出。陈法官表示,在司法认定中,判断卖方机构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的重要依据是投资者风险承受等级与金融产品风险等级是否匹配。他认为,现阶段存在责任分配领域自由裁量标准不够明确、统一的问题。最后,完善适当性规则的建议方面,他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应当体现统一规则中的差异化分析,其中重点关注金融产品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差异。应当强化自律组织对于金融市场的引导作用,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协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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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王丽法官以“创新投资的司法保护——对赌协议风险揭示及防范建议”为主题进行发言。她首先介绍了对赌协议的基本概念和常见领域,指出对赌协议需要在投资人与融资人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其次,她指出实践中对赌协议存在对赌对象选择不合理、对赌协议条款设置不合理、目标公司估值过高等风险事项。对此,她建议投资人在投资前应当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科创企业作为融资方则要积极增加企业的透明度。在合理设置对赌条款方面,建议科创企业要正确评估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投资人则要以企业的正常经营规律为标准制定对赌条款,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拟定对赌协议的规范文本为企业安全融资提供支撑。最后,她建议对赌协议的违约条款设置不应过于苛刻,提倡投资者转变观念,在对赌协议中进一步设置股权调整条款,将短期投机转变为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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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贷审判庭庭长黄伟峰法官以“资管产品增信文件的性质认定和效力评判”为主题进行发言。他首先以实际案例引入,提出资管业务中增信文件法律性质识别的标准和方法、增信文件的法律效力判断具有争议。其次,对实践中的增信文件进行类型化梳理,指出实践中保证、债务加入、独立合同的“三分法”性质认定路径。其中关键是从文义和实际履行的角度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基础债务存在与否,以及第三方债务与基础债务之间的关系。效力判断方面,他指出增信文件可能属于非典型人保,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时应当认定为有效。最后,他指出三种性质增信文件并存时如何认定权利实现顺序,为保证人利益专设的规则是否适用于增信措施,现有的处理思路是否会放任独立保函适用范围的扩张从而导致独立担保的限制性规定形同虚设等问题有待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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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庭副庭长庄敬重法官以“刚性兑付的司法效力”为主题进行发言。他首先指出刚性兑付对资产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催生了中国式影子银行、实体经济企业杠杆提高、金融脱实向虚等风险隐患。其次,他指出法院对刚性兑付效力认定的裁判趋向:第一,民事司法政策和金融行政监管趋同,法院在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揭示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将金融监管规定作为认定金融行为性质和效力的重要参考。第二,法律规范适用的选择和合同目的审查方法方面,重点对原《合同法》第52条中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考量,要求严格遵守涉及公共政策的监管规定。第三,法院需要区分金融监管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另外,他特别提到对事后刚性兑付的效力认定,可以从受托人是否存在过错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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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顾权法官以“资管案件审理思路初探”为主题进行发言。顾法官的发言结合了浦东法院在受理资管案件中碰到的实际问题。他主要提出当前资管案件在案件的受理与管辖、适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管理人的管理义务范围与限度、损失的确定、赔偿比例的计算与赔偿方式的确定、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协调、嵌套产品的管理责任、管理人失联时的投资者救济、管理人与销售者的赔偿比例等问题方面的主要争议,有待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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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谈环节

  与谈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伍坚教授进行评议。他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问题,认同资产管理人赔偿责任中缔约过失责任是通说,仅支持赔偿信赖利益,不支持赔偿履行利益,确定投资者损失一般需要以清算为前提,责任承担中托管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投资者适当性问题,认同合格投资者与投资者适当性存在区别,指出监管机构文件中明确可以“通过问卷等”措施将风险与客户进行匹配,另外告知义务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并非适当性规则的核心。针对对赌协议问题,他对《九民纪要》认可的股权回购型对赌条款在实践中如何执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如何操作提出疑问,并以自身遇到的真实案例为例,提出实践中如何约定清晰的市值确定条款存在困难。针对资管产品的增信文件的效力认定,提倡行政监管的优位主义,认同司法机关要审慎采用以违反金融监管政策为由宣布私主体协议无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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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进行评议,指出本次论坛的嘉宾发言围绕效力、义务和责任问题,具有问题导向涉及当前理论与实践的难点。针对资管产品中的增信文件,他指出《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6条的规定具有将混合型增信措施认定为保证或债务加入的倾向,他认同应当从文义出发进行认定,但也要结合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探求其真实意思,保留认定为无名合同的空间。他指出可以根据交易的场景和具体结构认定非典型的增信措施的法律属性。对于刚性兑付的效力认定,要避免简单地以是否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为判断根据,可以依据比例原则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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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单素华法官作分论坛小结。她指出本次庭长论坛符合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论坛主题契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对促进司法统一和规范资管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信托法的完善与修订,她指出《信托法》第37条规定有待完善,受托人对信托债务的责任限度规定不清晰,受托人履行信托债务后能否向受益人求偿存在分歧。针对投资者适当性问题,参考最新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关于金融销售机构线下销售需要有销售专区和销售标识,风险等级评定不一致时采取就高原则,风险等级四级以上的产品线上销售需要投资者同意,统一线上线下销售中的告知义务标准等内容值得关注。针对刚性兑付,判断的关键在于承诺主体或产品投资风险最终是否集中于受托人、发行人、管理人等金融机构。针对清算问题,根据因果关系确定资产清算中的管理人责任,若管理人仅具有过程性义务,则按比例原则确定损失赔偿责任,若承担结果性义务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管理人需要承担衡量清算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责任,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合理的司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衡平当事人的责任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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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论坛二

  分论坛二“期货与衍生品法律论坛”,以“新时代期货法立法与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巡回审理部负责人程红星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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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贺绍奇教授以“期货立法的立法目的及调整范围”为题,对当前期货立法草案展开评述。首先贺教授明确期货法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定价权问题,这也是《期货法》二审稿草案第一条意欲维护的“公共利益”中最重要的部分。要掌握定价权,需要确保有成熟并且庞大的市场、市场定价足够权威、市场制度健康。面对上述挑战,贺教授认为期货及衍生品法调整范围应足够宽泛且具有前瞻性,而当前草案存在标的物不够宽泛,缺乏兜底条款、套期保值定义不宜纳入立法套期保值、内幕交易条款宽严皆误等问题。此外,不同市场尤其是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如何进行监管协调、互联互通,也需要纳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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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期货公司法律部总监桂旭则主要介绍期货公司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践经验。桂总监表示,今年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给期货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权利的规定构成了机构的义务,一旦违反,机构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承担的责任可能高于《证券法》和正在制定中的《期货法》中规定的责任。随后桂旭总监从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基础、豁免同意的情形、单独同意情形、客户个人信息分类保护以及三类行为的异同比较等几个方面介绍相关术语的内涵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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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翔宇律师围绕期货市场数据合规和金融科技相关问题展开论述。江律师首先从数据作为生产力要素、平台数据垄断、数据释放金融产能等几个方面介绍数据保护重要性背景。其次围绕数据分类、数据跨境、个人信息保护等几个层面,江律师指出当前形成三位一体数据立法框架,并详细介绍相关规则内容。在企业合规方面,江律师认为当前存在细则供给不足、需要新技术手段保护数据安全等问题。最后,江律师从背景调查、数据来源合法性、产品的可交易性、数据产品流通的风险管控等四个方面介绍数据交易产品合规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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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根大通期货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张玲娟则主要侧重论述数据有序流动及保护问题。首先张玲娟认为当前《期货法》二审稿草案关于数据跨境流动规范的顺序调整目的在于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相协调。此外,张玲娟认为数据跨境规范目的在于保障数据安全,但需要实现数据安全与数据有序流动平衡。为有效实现二者平衡,张玲娟认为期货公司数据更涉及商业利益保护,而非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不应列入重要数据、核心数据范畴,并认为对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范畴应当持谨慎认定的原则。而在数据流动路径选择上,张玲娟认为更应侧重利用标准合同条款,以实现数据安全与数据流动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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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重清律师则侧重讨论场外衍生品监管最新发展趋势。郭重清律师明确场外衍生品包括金融交易市场以及柜台交易市场两种类别以及ISDA主协议及补充协议、银保监会体系下主协议、证监会体系下主协议三类产品,并认为场外衍生品占比高,需要监管以防范风险。在监管发展趋势方面,郭律师从立法明确调整范围、由分业到集中统一监管、实质重于形式场外衍生品认定原则、明确监管范围、经营禁止行为以及更加重视投资者保护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最后郭律师认为当前司法裁判存在错误引导情形,未来应当通过司法裁判案例,对市场形成正确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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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谈环节

  与谈环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曲峰律师认同贺教授关于《期货法》二审稿草案明确期货及衍生品定义范畴具有前瞻性的观点,但认为鉴于当前存在自行申报套期保值存在较大弹性和模糊处理状态,因此应当明确套期保值法律定义。此外,曲律师从场外衍生品业务丰富以及风险、纠纷频发的角度强调立法前瞻性带来监管难题以及司法判例的非统一性问题。在数据安全法部分,曲律师认为当前实务中仍需解决相关金融数据属于个人数据或重要数据定性难题。此外,曲律师认为数据资产的属性,数据资产的合法性和数据资产的转移仍旧是未来急需明确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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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青律师从期货立法与数据立法两方面展开与谈。在期货立法方面,其认为期货法立法进程的加快利好衍生品市场,为期货交易提供法律基础并解决场外衍生品监管问题。但在套期保值定义等具体问题上仍应当保持开放性、灵活性,并及时反映市场需要。在数据立法方面,谢律师认为当前我国宏观上虽然形成完善的数据保护立法框架,但数据保护立法过于严格,一方面对重要数据认定应当以对市场影响为判断标准,不应扩大重要数据范畴,另一方面需要制定金融数据分类细则,并充分反映市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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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论坛小结

  分论坛小结环节,上海金融法学研究会期货及衍生品法律专业委员会轮值主任刘峰高度认同与会专家对相关议题的观点,认为期货法的出台将促进依法治市,推动规则的优化和制度的优化,保障期货市场实现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两大功能。此外,刘主任认为期货法将推动和完善规章、治理规则等制度体系的全面建设,为扩大对外开放提供立法依据,引导期货公司更多的发挥交易商的功能,促进期货经营机构经纪和其他业务的共同发展。最后,刘主任祝贺本次论坛顺利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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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闭幕式

  闭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伍坚教授主持,他对与会嘉宾和线上观众的热情参与表示衷心感谢,指出本届论坛议题意义深远,研讨分析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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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教授致闭幕辞。他介绍了往届中国金融法论坛的举办情况,同时指出本届论坛主题契合当前中央提出的金融资源向数字经济、金融科技、绿色环保、实体经济、民生倾斜的倡导。期待更多的人关注、支持中国金融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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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期货业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兼职副会长陆文山先生作闭幕致辞。他指出本次论坛兼顾了学术与实务,学界与实务界在互动中产生了思想的火花。

  他指出金融市场需要多层次的法律规则体系,要厘清法律法规与市场规则的界限。期待司法实践中,能优先考虑维护交易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益与保障交易安全之间寻找平衡。针对期货市场,他指出合理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可以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不利影响,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宗商品服务商对于维护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具有重要的压舱石作用。2022年《期货和衍生品法》有望出台,期待市场、司法、执法等多方力量都能对立法提供有力支撑。最后他指出,希望论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期待中国金融法论坛走出长三角,走向全中国,为推动中国金融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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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此,第六届中国金融法论坛“新发展格局下的金融法治”在充实丰富的讨论中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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