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关法院认为
被告人大海与小娟相约自杀
其陪同小娟购买
胰岛素、注射针管等物品
明确希望并放任小娟死亡
其在小娟死亡过程中
有救助义务却始终没有救助
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被告人大海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意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大海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南关区法院判大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判处大海退赔7名被害人共计260余万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