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母亲没地方住让国家解决
在朱女士看来,这套房屋是她2000年时全资购买的,作为唯一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物权。但陈老太太在法庭上提出,案涉房屋虽然只写了女儿一个人的名字,但是购买时,自己是出了钱的,应当有居住权。朱女士则否认了这点。
那么,这个房子到底是谁买的呢?事情要从30多年前说起。
1988年,朱女士离开上海前往日本自费留学,之后在日本结婚。
1993年,朱女士和日籍前夫生下女儿。在女儿7个月大的时候,朱女士将她送回上海,交给陈老太太照顾。当时,陈老太太和丈夫还有外孙女一起生活在老房子里,但因为外墙漏水,生活不便。
2000年,隔壁楼盘开售,陈老太太就让远在日本的女儿回国买了一套。买房后,朱女士回到日本,陈老太太和丈夫将房子装修好,带着外孙女一起搬了进去。
2001年,陈老太太将老房子卖掉,随即就将25万卖房款寄给女儿。
那这25万算不算陈老太太所出的购房款呢?法院认为,因为时间久远,出资情况难以确定,并且这点也不属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案件的关键,还是要看老人是否有其他适合安享晚年的地方。
朱女士说,母亲陈老太太和大儿子有着一套共同共有的房子,如今住着哥哥一家三口。不过,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该房屋使用面积不过20平左右,朱先生和妻子、儿子,一家三口居住已经是捉襟见肘。
对此,朱女士却表示哥哥应该赡养母亲,即便居住条件有限,但也不是问题。即便哥哥家住不下,国家也可以安排。
法官上门后发现,朱女士已经将客厅隔出来给丈夫用来做工作室,平时锁着门,陈老太因此无法出入阳台晾晒衣服。法官提出,用北面的小房间做工作室, 但朱女士却百般推脱称,房间太冷了,丈夫在里面身体吃不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