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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上海立法保护红色资源,医保、工资标准、民生保障调整

东方网 2021-06-30 05:35:57

  [全国篇]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认定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7月:上海立法保护红色资源,医保、工资标准、民生保障调整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通知》提出,要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37项,其余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条件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等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增加试点直接取消审批14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40项,自贸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同时,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

  机动车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这些情况下机动车会因为排放被召回!

  一、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二、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三、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规定》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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