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4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
《条例》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首违不罚”首批清单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道树3月29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日税务总局将公布第一批包括十项内容在内的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第一批清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续税务总局还将继续发布其他“首违不罚”涉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