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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起诉儿子儿媳索要房子首付,奉贤法院这样判!

上观 2021-04-06 08:00:51

  开庭当天,老两口认为96万元有阿伟出具的借条,且用于小两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婚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两口应当共同归还96万借款,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阿伟同意伟爸、伟妈的诉请。

  小美则认为老两口与阿伟之间没有真实借贷意思,因小美和阿伟离婚且约定婚房归小美所有,因此阿伟一方家庭希望通过诉讼获利。实际上,96万元是老两口对小两口的赠与,老两口在本次诉讼前从未提起96万元是借款。退一步来讲,即便是借款,小美并未在借条上签名,也未与伟爸、伟妈形成借贷合意,鉴于阿伟及伟爸、伟妈的特殊关系,若是借款,应当让小美共同签名。在小美看来,借条是阿伟事后补写的,她提出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庭审中,阿伟及伟爸、伟妈均同意进行鉴定,但庭后,伟爸、伟妈联系小编确认借条是事后补写的,要求不再鉴定。第二次庭审中,阿伟也明确借条实际形成时间是2019年11月,小两口离婚前不久。

  裁判理由

  本案审查的争议焦点在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小美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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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伟爸、伟妈没有证据证明在将96万交付阿伟时,已经与阿伟和小美达成借贷合意,明确支付款项的性质。事实上,伟爸伟妈从未告知阿伟和小美96万是借款,未进行事后催讨。涉案借条也是阿伟在与小美离婚前补写,小美不在场,也未在借条上签名予以追认,且两人离婚协议书中也未提及本案的96万元债务。因此,难以认定小美知情,形成借贷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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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当事人双方名下的,原则上定性为一方父母对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上述第一点的事实,老两口支付款项时没有明确是借款,小美也对老两口所称借款事实不知情,应当认定为是对儿子儿媳的赠与,故老两口以96万元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阿伟及小美共同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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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伟事后补写借条,自愿承诺还款,是阿伟对自身债务的设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但效力不应及于小美,故伟爸、伟妈有向阿伟个人主张还款的权利。

  审判结论

  上海奉贤法院判决阿伟归还伟爸、伟妈借款本金9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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