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以欠条的形式存在,法律是否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认定存在民间借贷事实,需要同时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既有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欠条、借据等,亦应有实际交付。
若双方无实际的借贷往来,仅通过欠条、借条来固定“分手费”的事实,那么该借款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效力认定。
“分手费”并非法律概念,情侣一方仅以欠条为证据起诉要求支付分手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双方若存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诸如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及其他共同权利等,一般会考虑实际财产损失依法进行判断。
网友对此事
更是反应强烈!
婚姻是一份承诺
更是一份责任
时间是最好的良药
你总会遇到那个对的人
大家对此又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