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很广。回到小陈的情况,作为独生子女,有两种情况要多加留意:
一是如果小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于小陈父母去世的话,继承人范围还相对少一些,仅有小陈一人。但是,如果小陈的父母没有在遗嘱或赠与中约定自己的财产只归小陈一人所有,那么,小陈从父母那里继承所得的财产会转化为小陈夫妻共有财产。
二是如果小陈的父母去世后,小陈没有及时办理继承手续,房产证依然有小陈父亲的名字,小陈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后于小陈的父母去世,且没有放弃继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2条的规定,小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应当继承小陈父母的遗产转给小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小陈父母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小陈的叔父、伯父、姑母;舅父、姨母享有转继承的权利。
从小陈的家庭情况来看,为了顺利实现权利人的意愿,避免财富传承过程中“节外生枝”,如果小陈的父母健在且神志清醒的话,可以以立遗嘱的方式确保顺利继承房产。在遗嘱中,可以将个人去世后的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在遗嘱的6种形式中,建议当事人选用公证遗嘱方式安排自己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