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施行
教育部制定《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原文件可登录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301/t20230113_1039278.html查看),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基础软件应当符合信息技术编码字符集等标准。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及其系统集成产品应当遵照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和现代汉语语法规律,持续优化语言文字处理功能,不断提升输出结果的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