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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的流浪狗咬伤人,上海姑娘很委屈:凭啥让我赔钱?

新闻坊 2021-06-18 10:51:34

  救助人:非犬主不承担责任

  突然成了被告,小杨感到十分委屈。这条罗威纳烈犬有伤残,经过救助后一直养在流浪狗基地,她并非饲养人或管理人。在知晓上海领养日活动后,她希望有人领养能领养,于是当天委托朋友将它从基地领出来后交给活动义工。

  小杨认为小冯自己也有不妥当的举动。“小冯在罗威纳烈犬扑向朵朵时,弯腰去抱朵朵的动作具有危险性,其疏于对自己的保护,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同时,世纪汇属活动场地提供方及主办方之一,小杨认为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世纪汇广场表示,广场方不是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因上海领养日是公益组织,广场方免费提供了场地,且小冯受伤与广场方的场地管理责任无因果关系。

  法院:救助人负有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杨救助的流浪狗委托基地饲养,但本案致人损害事实并非发生在流浪狗基地,小杨从流浪狗基地接犬参加上海宠物领养日活动的行为意味着其有义务控制该犬,以避免危险的发生。

  小杨继而辩称,“上海领养日”活动方作为当日实际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然其无法提供相关的组织信息,故本案中法院对这一意见难以采纳。

  法院指出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小冯过错的存在与否不影响小杨责任的承担,况且小杨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小杨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同时,小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广场方为主办方,且与相关安全义务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小杨赔偿小冯各项经济损失56609元。

  小杨对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小冯放弃了对物损费200元的主张,故近日二审法院判决将赔偿金额调整变更为56409元,同时 维持了其余判决。

  烈性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坊友们对法院这次的判决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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