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利益很大,“翻车”成本不高鲜见被罚
根据广告法,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有违反,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情况,处罚同上。
法律专家表示,按照广告法,明星代言的产品或者服务出现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有些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明星代言虽然“翻车”,但受到处罚的并不多。
今年多起明星代言风波中,公开可查有一例受到行政处罚: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一男性综艺明星在广告中利用自身知名度为女性内衣作推荐,属于广告代言行为,且未使用过该商品,并在广告文案中发布有辱女性尊严的文案,被处以累计罚款8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更多的“翻车”明星,除了当时陷入舆论风波,多数都没有受到实质性惩罚。如去年8月,一女明星因代言“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被起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难以认定该女星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也无证据证明其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故未支持“中晋系”集资诈骗案中一位投资者的赔偿请求。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焱说:“明星与代言产品的连带责任关系较难认定,比如如何认定是否尽到事先审查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明知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仍选择代言的主观故意等。”
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树荣表示,对于明星来说,代言的风险其实是很小的。“代言的收益实在是太高了,产品好则名利双收,产品出现问题,也仅仅是形象受损,获得的收益并不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