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上海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登记材料
1.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和部队出具的《军人结婚登陆证明》;
注: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
登记流程
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初审 →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交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