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死亡后
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
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
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止:
(一)49-59岁,每人每月82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87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920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
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
特别扶助对象申请流程、
资格确认以及扶助金发放方式等按照
《上海市计划生育
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