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配偶
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
可缴纳社保
■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还有外省市医院护工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可以参照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是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特别需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因账户余额不足而扣款不成功的,不能事后补缴,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为:不缴费不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