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由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工作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应当签署协议,切实履行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保护等义务,约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等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方面,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因其他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协商解决。受疫情影响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此外,《工作指引》还就人社等部门完善协商调解、协同服务、预警处置等工作机制明确了一系列要求。既要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就业,也要考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需条件,引导双方合理调整预期,尽可能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对破产、关闭及裁员的企业,要积极为劳动者搭建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平台。要进一步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投诉渠道,加快案件办理速度。对复工复产企业要加强用工指导,尤其要重视对农民工群体的关心关爱和服务保障。
《工作指引》同时强调,要加强市、区、街镇三级的统筹联动,凝聚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企联、工商联的职能优势和三方机制作用,共同做好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团结、指导及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