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热线 www.online.sh.cn

财经频道

分享
财经频道

777.7万买金融产品 亏损过半!巨头被判赔偿 详情曝光

中国基金报 2022-05-10 15:06:09

    具体到本案中,该适当性义务要求中信信托在向才某销售信托理财产品过程中,必须了解才某投资经历、资产信息、风险负担意愿基本情况,并保证才某的情况与涉案信托产品风险等级互相匹配,这是“卖者尽责”的应有之意,亦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查明事实,中信信托提交的文件虽已提示了投资风险,《客户调查问卷》中也列明了包含风险承担意愿、投资期限等问题,但经鉴定相关文件中委托人处的签字均非才某本人所签,中信信托亦未举证其曾通过其他方式审核过才某作为投资者的适当性,故应当认定其于该项义务履行中存在重大不足。

    对于中信信托以证券交易的经历证明才某具备风险辨别能力及风险承担意愿的情况,法院认为,证券开户、交易信息确显示才某有相应的投资经验,但本次信托投资金额总计777.7万元,远高于任一次证券交易金额,才某于既往证券交易中的风险承担意愿不应视为其愿于本案所涉信托交易中承担同既往交易相同的风险,中信信托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责任不应免除。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中信信托应赔偿才某剩余投资款394.63万元。不过,法院认为才某在投资后未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对风险发生存在放任态度,自身亦存在过错。对于才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专家说案:金融机构应履行适当性义务

    该案二审审判长江锦莲指出,该案是准确适用信托合同成立相关规则、践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精神的典型案例。

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尽快与上海热线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联系方式:shzixun@online.sh.cn
©1996-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