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余4个借用的账户,均是持有人开立不久,就出借给了谢某娣从事证券交易。有1个甚至是前一天刚开立,第二天就出借。
据行政处罚书,“张某”于2019年10月15日在兴业证券宁波分公司开立账户,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张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这也是出借时间最长的一个。此外,谢某娣还借用了“尤某珍”“姚某鸣”“赵某”三人的证券账户。
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亿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0亿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广东证监局指出,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但谢某娣提出了申辩意见,其一,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其二,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证券账户。
对此,广东证监局表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账户经张某1介绍,借给谢某娣使用。因此,不予采纳谢某娣的申辩意见。
最终,谢某娣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这已贴近相关法律规定的50万元罚款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