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晚
小王在叔叔等亲属陪同下
前往小黄家商量解决事宜
10月2日
小王出具欠条1份
内容为:
“今欠分手费(青春损失、精神损失、婚礼采办费等)共计50万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于2018年12月31日内付清。”
小王的伯父和叔叔
作为见证人
在欠条上签名
原本事情就这样结束了
但是
小王并没如约支付任何费用
于是小黄向上海奉贤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80000元
上海奉贤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本案案情
原、被告在举办婚礼前一年
已经定下婚宴日期
并着手进行了筹备工作
被告在婚宴前四天提出取消婚礼
必然给原告带来财产上的损失
另外
被告在婚礼前夕的悔婚行为
必然对正憧憬幸福生活的原告心理
造成一定程度的阴影
影响原告
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生活轨迹
上海奉贤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本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00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
那么问题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