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1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对夏某2016年4月1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局于2016年7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夏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诉讼。公司认为,人与狗相撞的交通事故证据不足、事实失实,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认定夏某工伤,夏某的伤害事故属于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故人社局认定工伤适用法律错误。
认定工伤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夏某的伤害事故是否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夏某骑电动车被乱蹿马路的狗撞倒的事实可被110报警电话录音及110中心接报登记表的内容进行确认;同时也被“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生效的内容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夏某驾驶的电动车是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当然可以持证驾车上道路行驶。
此起事故并非夏某可抗拒或者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首先事故发生于当日的18点20分左右太阳下山之时,夏某驾车行驶路段光线并不充足;其次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夏某在需要注意南北走向路面及车前行人状况的情况下,可以分配给来自身侧东西走向路面的注意力有限,且在城市路面防范来自非直面的狗的冲撞本身就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主要注意义务。
交警支队依据职权,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结合事故的成因、事故形态及事故后果,综合评价确定了相关责任,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判定事故中夏某并无过错,与动物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无主动物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主体,故交警支队在制作的认定书上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的做法不够严谨。